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聲字第 6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聲字第 61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1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信忠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26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信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忠前犯傷害致死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6 月、4 年7 月、5 年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 年5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
9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凃裕斗
法 官 張盛喜法 官 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