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9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924號債權人 王馨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詩雅 、 李建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李建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聲請狀上未表明李建晟為連帶保證人)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給付?如是,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