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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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雃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