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度促字第 38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 年促字第 383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83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相 對 人即債務人 秦黃靈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穫B玖萬柒仟貳佰貳拾■瓣腹A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癡掑葉p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方彬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