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909號原告子○○
丑○○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天○○被告寅○○
黃景樁 王林勸 即王塗繼承人 王挀興 即王塗繼承人 王澤民 即王塗繼承人 王俊義 即王塗繼承人陳 王碧雲 即王塗繼承 王碧鶴 即王塗繼承人巳00000000 察宸珊蔡吉 之繼承未00000000戌00000000酉00000000申00000000午00000000辰00000000 柯吳霜吳安琳 之繼 吳陳春 即吳安琳之繼 吳語妁 即吳安琳之繼 吳木財 即吳安琳之繼 吳怡德 即吳安琳之繼 吳慧羚 即吳安琳之繼 吳林阿粉 即吳安琳之 吳文成 即吳安琳之繼丁○○即吳安琳之繼 吳文宏 即吳安琳之繼吳 莊美珠 即吳安琳之 吳敏男 即吳安琳之繼 吳叔貞 即吳安琳之繼 吳叔惠 即吳安琳之繼 吳金珠 即吳安琳之繼梁 吳秀珍 即吳安琳之卯○○己○○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庚○○被告癸○○○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壬○○被告辛○○○上一人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丙○○
乙○○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亥○○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王塗全 戶及其繼承人王俊義、陳王碧雲、王挀興、王澤民、王碧鶴之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 蔡吉全 戶及其繼承人 蔡月桃蔡震珊蔡辰宗 、蔡靜瑜、 蔡明禎蔡昂秀蔡百勝蔡月姿蔡吉長蔡裕雄 之全戶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吳安琳全戶及其繼承人柯吳霜、吳陳春、吳語妁、吳木財、吳怡德、吳慧羚、吳林阿粉、吳文成、丁○○、吳文宏、 吳莊美珠 、吳敏男、吳叔貞、吳叔惠、吳金珠、梁吳秀珍之戶籍謄本。
四、陳報被告卯○○於日本國之詳細住所及相關戶籍資料。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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