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金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敬祐(原名洪建國)
4選任辯護人楊佳璋律師
陳志忠 律師被告 廖揚和 選任辯護人 林瑞陽 律師
黃廷維 律師 吳永發 律師被告 林繼威 選任辯護人 吳佩玲 律師
謝樹藝 律師被告 蔣彩鳳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潔茹
法官蘇怡文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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