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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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5號聲請人 洪德宗 即洪家傳之繼.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華瑋┌──────────────────────────────────────────────────┐│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7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張│753股││├─┼───────────────┼──────────────┼────┼───┼────┼───┤│2│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張│508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