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0號聲請人 楊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書記官謝金宏┌───────────────────────────────────────────────────┐│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300,000元│DB0000000│99年12月3日│││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