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金上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莊舒晴選任辯護人吳存富律師
邱俐馨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顧正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