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再易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再易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68號再審原告甲○○
丙○○乙○○戊○○己○○庚○○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林澄輝 再審被告丁○○○
辛○○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再易字第15號確定判決排除侵害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50,42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8,84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
法官陳蘇宗法官張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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