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2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96年4月3日將被告裁定收押,嗣並延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於96年12月4日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指定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月
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