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5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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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5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58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春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ヾ新臺幣壹萬■疇a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癡掑舅完H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六個月為限),ゝ新臺幣陸萬■疇a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四、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