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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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93號上訴人即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甲○○
丁○○乙○○己○○庚○○辛○○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即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戊○○○
壬○○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293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即本訴及反訴部分)到院,查本件上訴人本訴及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575,210元,則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420元,合計為18,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