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197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俊雄
法官周群翔法官汪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