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智義 律師被告丙○○
乙○○上列二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04時0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江世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