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連中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非駕業務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楊連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楊連中因被告甲○○涉嫌非駕業務致死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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