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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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5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074,6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7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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