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繼補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補字第52號聲請人乙○○聲請人丙○○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丁○○聲請人辛○○聲請人壬○○兼非訟代理人庚○○聲請人己○○○上七人共同送達代收人庚○○被繼承人戊○○高雄市○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戊○○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費用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