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87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施用毒品案件,前於民國95年6月6日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見偵卷第21頁)。
二、茲經本院通知被告於95年8月21日被告到庭應訊,經向被告住所(即戶籍址)合法送達,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嗣命警按址前往拘提,亦因被告行方不明,無法拘提到案,再經本院通知具保人甲○○應於95年10月3日偕同被告到庭,雖均經合法送達,然具保人甲○○、被告乙○○仍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以上有送達證書3紙、拘提報告書1份、報到單
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第39頁、第40頁、第33頁、第23頁、第41頁),足認本件被告已然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甲○○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依法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李育信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高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