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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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8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易字第8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9月26日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林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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