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56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被告甲○○之實際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若逾期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甲○○離婚,原告於起訴狀雖載明被告之住居所為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區洋中新村2號503室,惟本院依職權函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經會依上址通知被告,均遭退回,至今未能合法送達訴訟文書,而原告經通知亦未到庭辯論。爰依法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被告是否另有可確實送達之真正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否則逾期未補正或聲請,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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