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財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財管字第1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亡)間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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