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203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巫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