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4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訴字第84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94,934元,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惟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僅表明就其中250,000元不服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