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為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46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台北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決議為無效事件,因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所公布執行之『華城特區建築修繕包商(人)管理辦法』及其附件,未依法定程序決議通過,為無效力,不可存在」其確認之標的為何,真意不明,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