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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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3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尤榮福律師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參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刑法第325條搶奪罪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於民國94年10月6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1月6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被告之期間,即將於95年3月5日屆滿,羈押被告之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3月6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陳振嘉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3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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