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經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02號原告 王淑瓊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8月6日具狀提起確認經界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按法定格式提出起訴狀(內容須載明當事人即原告、被告姓名及地址、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並陳報本件原告如獲勝訴判決,約略可得之客觀利益價額若干?如何計算?理由為何?
三、請提出新補正之起訴狀繕本乙份供本院送達之用。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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