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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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2號

原告 陳宣翰

住○○市○○區○○路000○0號0樓被告 凌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義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起訴程式並非完備,本院乃依上開規定,於民國111年1月1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月12日合法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二紙附卷可稽。是本件原告之訴,因起訴程式不備,經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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