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43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4319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告 甘佩璇甘鳳梅

住○○市○○區○○路000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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