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馬小字第123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蓮馨
被告 施瑞賢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馬小字第123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1月1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政揚
書記官莊茹茵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就其中新臺幣
貳萬參仟零陸拾伍元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陸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莊茹茵
法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