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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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858號聲請人 彭德水 相對人 陳穩 在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4年度司票字第2858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1年5月30日│100,000元│101年6月30日│101年7月1日│CH494101││├──┼───────────┼─────────┼───────────┼───────────┼────────┼──┤│002│101年5月30日│100,000元│101年7月31日│101年8月1日│CH494102││├──┼───────────┼─────────┼───────────┼───────────┼────────┼──┤│003│101年5月30日│100,000元│101年8月31日│101年9月1日│CH494103││├──┼───────────┼─────────┼───────────┼───────────┼────────┼──┤│004│101年5月30日│100,000元│101年9月30日│101年10月1日│CH494104││├──┼───────────┼─────────┼───────────┼───────────┼────────┼──┤│005│101年5月30日│100,000元│101年10月31日│101年11月1日│CH494105││├──┼───────────┼─────────┼───────────┼───────────┼────────┼──┤│006│101年5月30日│100,000元│101年11月30日│101年12月1日│CH494106││├──┼───────────┼─────────┼───────────┼───────────┼────────┼──┤│007│101年5月30日│100,000元│101年12月31日│102年1月1日│CH494107││├──┼───────────┼─────────┼───────────┼───────────┼────────┼──┤│008│101年5月30日│100,000元│102年1月31日│102年2月1日│CH494108││├──┼───────────┼─────────┼───────────┼───────────┼────────┼──┤│009│101年5月30日│100,000元│102年2月28日│102年3月1日│CH494109││├──┼───────────┼─────────┼───────────┼───────────┼────────┼──┤│010│101年5月30日│100,000元│102年3月31日│102年4月1日│CH494110││├──┼───────────┼─────────┼───────────┼───────────┼────────┼──┤│011│101年5月30日│100,000元│102年4月30日│102年5月1日│CH494111││├──┼───────────┼─────────┼───────────┼───────────┼────────┼──┤│012│101年5月30日│200,000元│102年5月31日│102年6月1日│CH494112││├──┼───────────┼─────────┼───────────┼───────────┼────────┼──┤│013│101年5月30日│400,000元│102年6月30日│102年7月1日│CH494113││├──┼───────────┼─────────┼───────────┼───────────┼────────┼──┤│014│101年5月30日│400,000元│102年7月31日│102年8月1日│CH494114││├──┼───────────┼─────────┼───────────┼───────────┼────────┼──┤│015│101年5月30日│400,000元│102年8月31日│102年9月1日│CH494115││├──┼───────────┼─────────┼───────────┼───────────┼────────┼──┤│016│101年5月30日│400,000元│102年9月30日│102年10月1日│CH494116││├──┼───────────┼─────────┼───────────┼───────────┼────────┼──┤│017│101年5月30日│400,000元│102年10月31日│102年11月1日│CH494117││├──┼───────────┼─────────┼───────────┼───────────┼────────┼──┤│018│101年5月30日│400,000元│102年11月30日│102年12月1日│CH494118││├──┼───────────┼─────────┼───────────┼───────────┼────────┼──┤│019│101年5月30日│400,000元│102年12月31日│103年1月1日│CH494119││├──┼───────────┼─────────┼───────────┼───────────┼────────┼──┤│020│101年5月30日│400,000元│103年1月31日│103年2月1日│CH494120││├──┼───────────┼─────────┼───────────┼───────────┼────────┼──┤│021│101年5月30日│600,000元│104年3月31日│104年4月1日│CH494160││├──┼───────────┼─────────┼───────────┼───────────┼────────┼──┤│022│101年5月30日│600,000元│104年4月30日│104年5月1日│CH494161││└──┴───────────┴─────────┴───────────┴───────────┴────────┴──┘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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