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06號原告 陳淑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景勳 等間請求損害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並未提出另一被告六合法律事務所(下稱六合事務所)具當事人能力之證據,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上揭證據,倘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其就被告六合事務所部分之訴訟。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