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再字第18號再審原告 陳淑秋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六合法律事務所、 楊景勛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萬578元,應徵再審裁判費4萬7,08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何幸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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