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6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健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聲字第2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健興犯如附表所示之貳拾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健興因犯附表所示之28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因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8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3、
6、13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而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刑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業已具狀聲請檢察官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附卷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陳孟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1年1月│││一日。│一日。││├────────┼──────────┼──────────┼──────────┤││102年07月07日4時30│102年08月06日1時25│││犯罪日期│分許回溯120小時內某│分許回溯120小時內某│102年08月26日│││時│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基隆地檢102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435號│字第1565號│字第449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237│102年度基簡字第1248│102年度審訴字第287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20日│102年10月17日│102年12月26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1237│102年度基簡字第1248│102年度審訴字第2870││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11月25日│102年11月25日│102年12月26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有期徒刑9月│││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9月11日│102年09月14日│102年0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465號│第22465號│第27067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85號│102年度易字第98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991││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2年12月09日│102年12月09日│103年01月08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易字第985號│102年度易字第985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991││判決││││號││├────┼──────────┼──────────┼──────────┤││判決│103年01月07日│103年01月07日│103年01月08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8月23日│102年09月02日│102年09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394、29055號│第25394、29055號│第25394、29055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868│103年度簡字第868│103年度簡字第868││事實審││、869號│、869號│、869號││├────┼──────────┼──────────┼──────────┤││判決日期│103年03月10日│103年03月10日│103年03月1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868號│103年度簡字第868號│103年度簡字第868號││判決││││││├────┼──────────┼──────────┼──────────┤││判決│103年04月01日│103年04月01日│103年04月01日│││確定日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9月12日│103年09月09日│102年08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394、29055號│第25394、29055號│第416、668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868│103年度簡字第868│103年度易字第115號││事實審││、869號│、869號│││├────┼──────────┼──────────┼──────────┤││判決日期│103年03月10日│103年03月10日│103年04月24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簡字第868號│103年度簡字第868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判決││││││├────┼──────────┼──────────┼──────────┤││判決│103年04月01日│103年04月01日│103年05月19日│││確定日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8月08日│102年08月31日│102年08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3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3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416、668號│第1084號│第873號││││││├───┬────┼──────────┼──────────┼──────────┤││││││││法院│基隆地院│屏東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103年度簡字第368號│103年度嘉簡字第6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04月24日│103年04月30日│103年05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屏東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15號│103年度簡字第368號│103年度嘉簡字第644號││判決││││││├────┼──────────┼──────────┼──────────┤││判決│103年05月19日│103年06月04日│103年07月03日│││確定日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8月19日│102年07月29日│102年08月02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3年度偵字│第3376、3774、4542、│第3376、3774、4542、││年度案號│第873號│4577、4822、7306號│4577、4822、7306號││││││├───┬────┼──────────┼──────────┼──────────┤││││││││法院│嘉義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644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5月30日│103年06月25日│103年06月25日│├───┼────┼──────────┼──────────┼──────────┤││││││││法院│嘉義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嘉簡字第644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判決│││號│號││├────┼──────────┼──────────┼──────────┤││判決│103年07月03日│103年07月15日│103年07月15日│││確定日期││││└───┴────┴──────────┴──────────┴──────────┘┌────────┬──────────┬──────────┬──────────┐│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8月19日│102年08月24日│102年08月25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3376、3774、4542、│第3376、3774、4542、│第3376、3774、4542、││年度案號│4577、4822、7306號│4577、4822、7306號│4577、4822、730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6月25日│103年06月25日│103年06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07月15日│103年07月15日│103年07月15日│││確定日期││││└───┴────┴──────────┴──────────┴──────────┘┌────────┬──────────┬──────────┬──────────┐│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8月26日│102年08月27日│102年08月31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3376、3774、4542、│第3376、3774、4542、│第3376、3774、4542、││年度案號│4577、4822、7306號│4577、4822、7306號│4577、4822、730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6月25日│103年06月25日│103年06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07月15日│103年07月15日│103年07月15日│││確定日期││││└───┴────┴──────────┴──────────┴──────────┘┌────────┬──────────┬──────────┬──────────┐│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8月31日│102年09月02日│102年09月03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3376、3774、4542、│第3376、3774、4542、│第3376、3774、4542、││年度案號│4577、4822、7306號│4577、4822、7306號│4577、4822、730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3年06月25日│103年06月25日│103年06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判決││號│號│號││├────┼──────────┼──────────┼──────────┤││判決│103年07月15日│103年07月15日│103年07月15日│││確定日期││││└───┴────┴──────────┴──────────┴──────────┘┌────────┬──────────┬──────────┬──────────┐│編號│28│││├────────┼──────────┼──────────┼──────────┤││││││罪名│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2年09月04日││││││││├────────┼──────────┼──────────┼──────────┤││高雄地檢103年度偵字││││偵查(自訴)機關│第3376、3774、4542、││││年度案號│4577、4822、7306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3年06月25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字第1275││││判決││號││││├────┼──────────┼──────────┼──────────┤││判決│103年07月15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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