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五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2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劉素如法官林婷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志昭中華民國94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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