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巨天強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51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73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648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為理由而聲請再審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4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判決(即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851號)係屬同法第376條規定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該案判決經查係於101年5月14日合法送達,有該案案件基本資料附卷可稽。茲聲請人於逾20日後之101年12月27日始指摘原判決就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再審(詳再審聲請狀),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宋松璟法官吳鴻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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