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78號原告丙○○
庚○○己○○丁○○辛○○兼上開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乙○○
現於臺灣花蓮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罪(96年訴字第401號),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許乃文法官張嘉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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