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六О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四六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甲○○(已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一四號不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一時十四分許,在國道一號公路一一七公里處,非法持有安非他命一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因承辦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九一四號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移送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等情,業據被告供承無訛。因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後,以該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而聲請單獨沒收銷燬,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顧正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正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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