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二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甲○○兼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審判長法官張惠立~B~B法官何世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