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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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七九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0三七號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五十萬五千九百九十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羅智文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