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二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被告因加重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加重竊盜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三0八號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被告乙○○復因竊盜案件,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0二一號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被告乙○○自行繳納現金後,亦將被告乙○○停止羈押在案。
二、茲以該被告乙○○經本院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劉麗瑛法官巫淑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