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6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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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69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5696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于國光 債務人陳 綺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柒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于國光邀相對人 陳綺華 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11月19日止累計179,739元正未給付,其中98,334元為消費款;77,015元為循環利息;4,39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5696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于國光,陳│99年11月2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8334│綺華│││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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