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5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5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正南 相對人即債務人楊亞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壹拾萬元按每萬元每日新臺幣叁拾元計算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