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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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228號原告 彭美娘 訴訟代理人 張智超 律師被告 華碩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鏘聲 訴訟代理人 黃志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設址臺北市○○區○○路○○號1樓,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紙附卷可查,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本件訴訟。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