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76號上訴人即被告 田麗祺
黃楷晴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麗美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2,010元(即原審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蕭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