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崇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商標之髮束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崇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32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1年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商標審定號00000000所示圖樣之髮束1個,經鑑定係屬侵害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3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崇宇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32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參。而扣案之髮束1個,經鑑定係屬侵害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就扣案之髮束1個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雅惠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