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上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84號上訴人 田麗祺
黃楷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國豐
蕭麗琍 律師被上訴人 黃麗美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 律師 李政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