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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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8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陳呈奇 被告CENC(HK)TRADINGCO.LIMITED
即(誠興行(香港)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建南 被告廈門市成易進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建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補充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CENC(HK)TRADINGCO.LIMITED」之記載,應補充為「被告CENC(HK)TRADINGCO.LIMITED即(誠興行(香港)商貿有限公司)」。
理由查本件被告CENC(HK)TRADINGCO.LIMITED之中文名稱為「誠興行(香港)商貿有限公司」,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漏寫,因於判決結果、標的不生影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逕予補充如主文所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