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6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義山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額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8萬2,400元(即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原告人民幣4萬1,400元,以起訴時人民幣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4.4058換算,為新臺幣18萬2,4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