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5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5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蔡元卿 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銳綸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緯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